民商事案件当事人起诉时应提供的证据

 

(一)原、被告名称

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并应提供身份证明。

(二)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证明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及委托权限

(四)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书,变更、补充合同协议,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多份合同应分立案件)

(五)送货、提货、托运、运输、验收、发票等凭证

(六)货款、工程款、运输费、保管费、租赁费、转让费等结算凭证及有关证据

(七)要求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证据

(八)其他与诉讼有关的依据

1、质量纠纷应提供质量检验的鉴定报告。

2、票据纠纷应提供票据、退票通知书原件。

3、借贷、借款纠纷应提供借贷合同、借据、结算清单等证据。

(九)涉外商事案件

1、中、外文译本(一式二份)。

2、如外国法人,需经过公证和中国驻外领事馆的认证。

3、港、澳、台地区的法人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涉港公证的当事人所提交的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书,还需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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