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一、案件主要事实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黄克林、程连生交通事故赔偿案期间,对机动车辆连环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否承担责任存在分歧,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仍然存在分歧,并认为此案有代表性,特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该案的案情是:

黄克林(原审被告、上诉人)于1993年购买中巴车一辆,后转让给卢春华,卢春华转让给钱锋,钱锋转让给程连生,车辆转让时均未办理过户手续。黄克林转让车辆时,将有关车辆资料交付了卢春华,后又与钱锋约定:钱锋一年之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5年,钱锋以黄克林的名字,以陈立东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登记领取了机动车新牌照(若钱锋如实填写表格,则车管所将强制过户)。1998年3月,程连生(原审被告)所雇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韩如春(原审原告,被上诉人)等10人重伤,26人轻伤,车辆损坏的后果。程连生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我院的意见

此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车/主不承担责任。理由是:原车/主已失去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行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控制和防范,故车辆未过户的过错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应当是支配机动车运行并从中受益的人,即机动车实际占有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车/主应当承担责任。其理由为:旧机动车转让应当到交易市场进行(须对车辆质量状况进行检验),然后办理过户手续。机动车辆未经质检转让,致使机动车发生事故的风险加大,故车辆不过户的,原车/主应承担相应责任。为保护受害人利益,应判令登记的车/主和实际曾购买过车辆的人均承担部分责任。

三、请示的问题

对机动车辆连环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否承担责任?

现予请示,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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