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付的车辆标准是什么?法院认定二手车符合标准,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案情:

2017年12月17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认购协议》,购买一台二手汽车,单价18.7万元,定金10000元。原告支付了定金1万元后,但被告却一直迟延履行合同,无法完成所购车辆达到交付条件,拒绝维修好所购车辆,原告购买上述车辆本是想年底进行运输赚钱,但由于被告的拖延违约,导致原告无法完成车辆运输承包合同,损失巨大,原告无奈于2018年1月31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被告一再拖延于2018年3月8日书面答复于一周内完成上述车辆的12项维修项目,但是被告依然未能完成约定,屡次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车双倍定金20000元,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陈某某的在多次催告之下,无正当理拒不支付购车款项,办理提车过户手续,已构成主动违约;由于陈某某的违约行为,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没收合同定金人民币壹万元,并保留进一步追究陈国卫因违约行为造成我司损失责任的权利。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二手车并非新车,其车况亦不能与新车车况一样媲美,甚至可能存在车辆瑕疵;二手车交易双方应以签订合同当时的车况为基础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和方式,二手车买方在追求实惠价格的同时应对二手车具有一定的瑕疵容忍,不能用新车的标准要求二手车;当然,二手车交易不能出现欺诈行为,不能存在安全缺陷或其他严重质量问题。本案中,被告提供的二手车于2017年12月已通过车辆年审,足以证明其并未出现质量问题,属可供安全驾驶的合格状态,足以满足二手车交易条件。

原告作为买车人,主张被告提供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虽列举了清单但并未举证。据此,本院依法认定案涉二手车并无质量问题,达到交付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返还定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5172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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