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二手车商卖调表二手车,法院判决不属于欺诈

 

案情:

原告在58同城二手车交易平台上看中了一款东风面包车。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到被告某某公司现场看车,价格为人民币39800元,购方应于2017年3月28日前交清全车款额,否则按违约处理。原告发现,涉事车辆的里程数已被篡改,其实际的运行里程数远远大于里程表所显示的里程数。当时网页显示车辆里程数为24000多公里。该车的保养记录反映2015年7月22日-2016年4月23日期间,该车已经行驶了42000公里。以及其他车辆问题。

原告认为,

被告在本次交易中没有提供车辆的基本信息,错误的宣示车辆的型号和技术参数,未履行对车辆状况的告知义务,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且人为篡改车辆的行驶里程数,误导原告作出不符实际的判断和购买行为,构成欺诈和不公平交易,给原告带来多方面的损失和潜在的交通安全隐患,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个人消费权益。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购车款39800元,并赔偿三倍的购车款119400元。

被告某某公司和林某某共同答辩称,

案涉车辆是被告从车行批发回来的,批发回来之后什么也没弄。原告过来看车时也是什么也没有弄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三倍赔偿款不合理。原告称被告欺骗原告不成立,理由是车辆的现状原告是知道并也有试车的。被告同意退车退款,但是不同意三倍赔偿款。

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均确认,

双方就案涉车辆没有签署书面的买卖合同。原告去看车时,车辆显示的里程数是24000多;原告不能确定是由谁于何时更改里程数的,被告将车辆交付给原告的时候就已经与实际里程数不符了;在交易过程中,双方没有谈及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问题,但原告是根据网上的里程数来认定的;当时原告就里程表显示的里程数提出过疑问,但是被告林继祥承诺过其没有动过仪表盘;被告存在欺诈的表现为车辆状况与************不符、车辆的行驶里程被更改、车辆仪表盘显示的里程数与实际不符、证件不全、没有购置税发票、保险单和车船使用税发票,有交通事故但没有告知。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虽然原告是受到放在58同城二手车交易平台上有关二手车的信息的吸引而与被告取得联系并最终与被告某某公司完成二手车交易的,但由于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是通过原告现场查看车辆,与被告当面协商车辆交易事项的方式进行的,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之间的交易事项并非通过在网络上谈判并协议一致完成的,因此,58同城二手车交易平台上有关二手车的信息不应作为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交易合同的内容。有关合同交易的内容应根据双方实际交易过程中的实物和双方签署的有关书面文件来予以确定。从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可知,在原告现场看车时,被告林某某只是向原告出示了该车辆的行驶证,并没有向其出示该车辆的其他有关证件,且法庭对有关车辆里程表所显示的里程数问题进行调查时,原告也表示被告没有隐瞒。在被告没有提供有关案涉车辆所需的有关证件、其只是对车辆实物进行查看的情况下,原告即向被告林某某缴纳定金,同意与被告某某公司进行交易,同意向被告莞北公司购买车辆,且没有要求被告某某公司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对交易车辆的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的约定,因此,本院视为双方同意以原告查看车辆时的现状进行交易。虽然被告在交易过程中没有向原告完全的提供涉案车辆交易所需的有关证件,被告的经营行为不符合《二手车辆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但原告在本案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莞北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的行为。因此,本院认定原告主张被告莞北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返还车辆。被告退回购车款39800元。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335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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