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商卖已全损理赔的二手车,法院认定不属于欺诈,不承担三倍赔偿

 

案情:

2017年10月14日,被告“某某车行”作为甲方(卖方)与乙方(买方)原告郭某某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自愿红色宝马X6一辆以27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

2019年6月12日,原告郭某某,以2018年11月为车辆维保时发现车辆存在重大维修,其经多方查询获知,该车辆因重大交通事故,已经在保险公司全损理赔,而被告某某车行隐瞒了车辆曾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已获全损理赔的事实,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涉案协议、退还购车款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购车款三倍进行赔偿。

被告辩称:

本案为二手车交易,区别于新车交易,二手车存在事故、维修记录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禁止有事故或维修记录的二手车流通交易。在出售该二手车时,并未刻意隐瞒、篡改、修改维修记录,该车所有的数据均是客观存在并经由原告验车,经验收无误后与被告签订协议,并承诺该车自2017年10月14日以后与车发生的一切有关事情及问题自行负责,故原告现在要求撤销合同,于法无据。

审理中,原告提供保险公司《关于〈调查令〉的回函》一份,从该回函中可以看出红色宝马车辆亦即本案讼争的车辆在2013年10月22日、2014年8月19日、2017年4月4日、2017年5月17日均出现车损,保险定损分别为13280元、25184元、12547元、330000元,保险理赔金额分别为13280元、19962.46元、11063元、190901元,其中2017年5月17日的车损被保险公司以“右侧碰撞严重”为由,推定全损。

经审理,法院认为,

本案中,案涉车辆虽曾多次发生事故,甚至于2017年5月17日发生被保险公司推断为整车全损的交通事故,但该些交通事故均发生在盛亿车行购买涉案车辆之前,且郭某某曾要求上家确认车辆无泡水,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查义务。考虑到从上家购入后至出售给郭某某至最终登记至郭某某名下间隔时间极短,某某车行并无较为充裕的时间对车辆的信息进行充分的查证,而现有的证据又不足以证实隐匿事故车主的行为系某某车行实施的,不宜直接认定某某车行在出售车辆给郭某某时明知所出售的车辆为推定整车全损的事故车辆。同时,如某某车行事先获知涉案车辆为推定整车全损的事故车辆,应当会全力压低进价,继而通过隐瞒事故信息而以正常价格出售,从而获得较高差价,实现欺诈的目的,而考虑到盛亿车行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差价较少,结合本案现有的其它证据,本案不能认定某某车行在出售涉案车辆时明知涉案车辆曾发生推定整车全损的重大事故。故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某某车行具有销售欺诈的主观故意,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协议书》,被告某某车行返还购车款275000元。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4民初297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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