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调表车但合同没写公里数,可以打赢二手车官司吗?法院判:证据不足败诉

 

案情:

2015年4月9日,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签订《机动车买(卖)协议书》一份,被告将二手车宝马牌车辆转让给原告;成交价格为204800元。后原告在修车的过程中,才知道此车的大梁严重受损,除此之外汽车底部的一些零件居然用铁丝相连,此车是严重的故障车,会给乘坐人的生命带来危险,另外此车还恶意修改里程表。被告存在严重的欺骗行为,故诉至法院,1、请求返还购车款204800元;2、请求处以被告以原告购车款3倍的数额赔付,以示警戒,合计614400元。

被告辩称:

二手车是使用过的车辆,买卖合同是建立在原告对车辆现状认可的前提下成立的,正因为二手车是使用过的,所以不可能没有任何瑕疵,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更改了里程表,其以道听途说的言论作为诉讼主张的依据。其次,维修店根本不具备认定车辆里程表数的能力,没有认定车辆里程的资质。最重要的是:双方在签订购车合同时没有对车辆里程进行约定,其主张无理无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双方交易时凭车辆的现实状况,协商确定标的物的价格。合同中,并未对该车辆以前是否出现过交通事故、车辆型号、车辆维修情况、车辆已行驶里程等具体指标予以明确约定。

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协议书》约定:“车辆交付乙方后,无论遇到任何情况,车辆不予退换”。原告在接收车辆前,邀请了具有一定汽车知识水平的人员,对该车辆的状况进行了查看,确认该车辆的现实状况符合其要求及应支付的价款后,才接受该车辆。

诉讼中,原告以该车辆存在大梁严重受损、车辆型号不符、多次修理、里程表数额改动为由,主张被告存在欺骗行为,而其提交的证据显示,该车辆发生事故修理、里程表数额改动时间均发生在被告经营者购买该车辆之前,并非被告占有该车辆期间所为。

即使是该车辆存在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亦不足以证明被告出售该车辆时,故意隐瞒该事实。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出售该车辆时,故意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534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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