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公司、老板、上家车主串通欺诈消费者卖二手车,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联系,高某某推荐了一台178000元大众牌小型轿车,高某某是某二手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老板。车主是潘某某。其后,曾某某去大众4S店进行保养时,发现该车辆可能被水淹过。

原告认为,买车过程中,始终是由老板高某某与原告进行联系,潘某某为车主,也知道该车车况。高某某又是某二手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三者之间相互串通,应视为涉案车辆出售共同体,共同实施了诈骗行为,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共同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车主潘某某自认系通过某二手车公司代为出售车辆。被告高某某作为被告某二手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视为其系履行职务行为。车款首付款由原告直接支付给被告潘某某。

被告某二手车公司与被告潘某某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被告某有限公司接受被告潘某某的委托,代其出售涉案车辆,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潘某某承担。

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某二手车公司、高某某并非合同当事方,故不承担上述款项的返还义务。

被告潘某某并非经营者,原告与被告潘某某之间发生的车辆买卖关系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潘某某返还原告购车款项174083元。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苍南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7民初11225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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