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万二手玛莎拉蒂系调表车,法院认定属欺诈消费者,应赔偿三倍车款234万元

 

案情:

2017年9月8日,原告丁某某在某名车馆购得玛萨拉蒂一辆,车价80万元(最后经法院认定车价为78万元)。该名车馆的实际经营主体为被告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甲方承诺该车无泡水、无火烧、无重大事故;若丙方出现过失性漏检,可接受乙方15日内退/换车辆;车辆里程数仅作参考(参考4S店保养记录,外面保养无法核实);原告从提车至今,一直无法正常使用该车辆,原告通过向检测机构了解,得知该车损耗严重,车辆变数箱需进行更换,实际公里数也已达8万多公里,而非车辆里程表显示的1万多公里,且该车存在重大事故维修的情况。

原告认为,被告隐瞒并谎称该车为准新车而对外销售,已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80万元,并承担三倍赔偿款240万元。

被告辩称:未承诺案涉车辆是准新车,在《二手车销售合同》中约定,车辆里程数仅作参考(参考4s店保养记录,外面保养无法核实)的描述。为此,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特意在合同中加上了甲方提供1年质保,不限公里数的承诺。

审理中,原告丁某某申请对对案涉玛萨拉蒂是否有过重大维修及实际行驶里程进行鉴定。经鉴定,案涉玛萨拉蒂汽车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也无曾泡水、火烧及进行过重大拆卸维修;在2017年8月23日的行驶里程为42435.3km;在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行驶里程被更改;设定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未行驶,则当前实际行驶里程约为50987km。

经审理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鉴定查明的事实,案涉车辆在2017年8月23日的行驶里程为42435.3km,在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行驶里程被人为更改为17321.4km。而根据案涉车辆转移登记的情形来看,该时间应发生在案涉车辆由被告公司收购后进行转移登记的期间。该更改车辆行驶里程的行为构成欺诈。

其次,即使案涉车辆的行使里程被更改一事并非为被告公司所为,其作为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也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如实告知消费者。而根据原告在购买案涉车辆后与三被告沟通时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公司在出售案涉车辆时及出售后,明确声称案涉车辆的行驶里程数为一万多公里。

因此,被告公司在出售案涉车辆时并未履行上述核查告知义务。被告公司告知原告虚假情况,导致原告作出购买车辆的错误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丁某某购车款78万元,支付原告赔偿款234万元。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5民初1361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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