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二手车买卖合同,如何起诉维权?谁是被告:二手车公司、老板、业务员、上家车主

 

案情:

原告诉称

2019年2月26日,原告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某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朱某发布的广告,原告对该宝马牌轿车感兴趣,就和朱某联系了解车况,朱某告知告知车辆售价23万元。2019年2月28日,原告向朱某支付了3000元定金要求购买该宝马牌轿车。2019年4月1日,在某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与该宝马牌轿车车主即被告李某某最终商谈确定车辆转让款为229900元。2019年4月3日,原告向李某某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转让款12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和刷卡分别向某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转让款26000元和12000元。同日,原车主李某某将案涉车辆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2019年4月4日,原告向李某某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转让款68000元,通过刷卡向某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转让款900元。同日,被告李某某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原告。

2019年4月18日,原告经查询发现案涉车辆为领先型而非豪华型,里程数在2017年2月27日就已经达到113645公里,在2018年3月22日已经达到135122公里。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原告作为消费者,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转让款229900元,并赔偿三倍车款损失689700元。

要求被告某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某某所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车辆型号和里程数方面均不存在欺诈。被告于2019年4月4日成交前就已经将车辆信息发送给原告,原告已经明确知晓;本案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原告与某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被告李某某系某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买卖过程中履行该公司的职务行为,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系与案外人朱某联系购车事宜,朱某向原告发送的涉案车辆照片反映车辆车牌位置为“某某”二字,朱某朋友圈背景图注明“某某精品车行”,原告亦认为朱某系被告某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虽然涉案车辆由被告李某某名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但原告明知被告李立红系被告某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并于当日前往被告某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提车。综上,本院对原告认为其与被告李某某个人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买卖合同关系应发生在原告与被告某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

本案中,案外人朱某代理被告某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售涉案车辆。虽然该车仪表盘显示的公里数与其实际公里数不符,但案外人朱某在原告购买该车之前已将车辆保养、维修记录(含车辆实际里程数信息)发送给原告,原告亦将上述记录发回给朱某并称“记录不大好”,故原告应当对该车的实际里程数有明确的认知。关于涉案车辆的型号,虽然案外人朱某介绍涉案车辆时,称该车为宝马牌“豪华版”,而该车实际为宝马牌“领先型”,但原告在诉讼中明确该车属于领先型还是豪华型,可从车辆外观上进行分辨。因涉案车辆系二手车,并经原告现场查看后购得,原告应当对该车情况尽到谨慎审查义务。综上,原告以被告所售车辆的型号、里程数不符合实际为由,主张被告存在欺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某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金某某部分损失15000元;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民初339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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