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二手车重大事故如何认定、认定标准,怎样才算二手车重大事故

 

案情:

2015年1月3日,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主要约定:一、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厂牌型号:宝马320i时尚,二、车辆成交价格及交验车:车辆成交价格为179900元;三、卖方应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四、保证此车无结构性损伤,无起火、水泡,客户认可此车车况。

后原告通过第三方软件,查询显示2014年10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后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7项,更换材料33种,包含“后部修复、前部拆装、更新蓄电池正极导线、更新前部两个带锁扣总成的安全带、更新左或右头部气囊、进行车辆测试、更新前*********、更新所有排气系统悬挂装置等”。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了该车辆的重要事故维修情况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故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179900元,支付三倍赔偿金539700元;等等

被告辩称:

国标GB-T30323-2013关于事故车的认定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原告提出的头部安全气囊更换,并不属于事故车范畴,另外,承诺的此车无结构性损伤、无起火、水泡相吻合,气囊更换属于一般的维修项目。

被告提交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国家标准,以证明2014年10月20日的事故并未造成结构性损伤,该国家标准其中第5.6.4条规定:“当表2中任何一个检查项目存在表3中对应的缺陷时,则该车为事故车”,表2车体部位代码表载明检查项目或车体部位包括“车体左右对称性、左A柱、左B柱、左C柱、右A柱、右B柱、右C柱、左前纵梁、右前纵梁、左前减震器悬挂部位、右前减震器悬挂部位、左后减震器悬挂部位、右后减震器悬挂部位”,表3车辆缺陷状态描述对应表缺陷描述为“变形、扭曲、更换、烧焊、褶皱”。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一方面,依据现有证据显示案涉车辆的维修记录系可公开查看的记录,且原告系购买二手车辆,价格相较新车便宜许多,车辆状况亦与未经销售、使用的新车不同,其应在购买时更加审慎,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向其销售车辆时存在故意隐瞒维修保养记录等行为;

另一方面,根据2014年10月20日的维修项目显示,维修的项目并未构成国家标准有关事故车的认定,亦未造成案涉车辆的结构性损伤,由此,本院认为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证据不足,其以此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利息、三倍赔偿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2242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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