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前买二手车时已“确认车况无误”,现在卖车才发现是事故车,消费者维权败诉

 

案情:

2015年3月7日,原告沈某与被告某某二手车有限公司签订《**二手车委托购买协议》一份,购买保时捷凯门二手车一辆,车款共计400000元。并在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即原告)确认车况无误。该协议签订前,原告委托董某对车辆进行查看,确认车况无异议后签订了上述协议。

2017年9月,原告沈某拟转卖该车辆过程中,发现该车辆曾经于2011年12月31日因发生事故,向保时捷4S店进行维修,维修项目为多处进行油漆喷涂,前端、大梁、底板进行过维修及油漆,挡风玻璃进行了更换,驾驶员气囊、乘客气囊因弹出进行了重新安装,气囊传感器进行了更换,仪表盘进行了更换等,维修结束时间直到2012年的3月1日,维修期间达六十余日。

后原告以被告元存在欺诈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退回购车款400000元,赔偿损失1200000元等等。

被告辩称:

本案车辆事实上是在双方对车辆现况进行查验认可后才签署合同,在交易合同中,原告方确认车况无误。本案交易是基于二手车现状,双方是在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辩称在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时无法查询也不知晓案涉车辆维修记录的情况,原告应对其主张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原告举证的案涉二手车2011年事故维修记录缺乏有效证据形式,且在2011年时案涉车辆的车主也并非被告,因此不能据此直接证明被告元在2015年3月本案双方交易当时能清楚知晓案涉车辆在修理店维修情况以及车辆事故的严重情况等,故判定被告应知晓该车辆事故维修情况并故意隐瞒的依据不足。

在原告购车之时已对二手车现状进行查看,并在协议中注明“确认车况无误”,在事后三年内也无质量问题影响车辆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视为原告已认可交易车辆的现状,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已得到保障。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该车时应该对该车的整体性能有所了解,交付车辆时原告也对案涉车辆进行过检验且已过户,购买该车系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即便二手车曾有事故但在车辆修复后,原告正常使用车辆的消费目的也并未影响。且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被告并未书面承诺案涉车辆未发生过“大事故”,双方交易的价格也非畸高,因此,结合本案二手车交易之时相关法律并无强制规定被告应当告知二手车之前维修记录,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对案涉车辆发生过事故是明知却隐瞒,故原告诉称被告故意隐瞒二手车事故维修信息构成欺诈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5民初404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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