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找人做的二手车事故检测鉴定报告,在法院可以用做证据吗?

 

案情:

原告胡某某向被告陈某某购买一辆奔驰牌小轿车,成交价58万元,定金38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二手车交易合同》,承诺该车无事故、无泡水、手续齐全、无纠纷,可正常过户到乙方名下。原告在使用中发现该车存在泡水痕迹,遂认为,被告陈某某作实施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三倍赔偿金”,要求返还给购车定金38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14万元。

原告为了证明涉案车辆是泡水车,提供了由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出具的《车辆检测评估报告》。

被告辩称,

原告提交的所谓鉴定报告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胡某某提交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问题,鉴定的委托程序、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程序、鉴定的依据、鉴定标准甚至于鉴定结论均有问题,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及第十七条第二项“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的规定,涉案车辆是否受过水浸泡,应进行专业的痕迹鉴定。

在诉讼中,对所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原告提供的由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出具的《车辆检测评估报告》,检测方署名为“某某鉴定中心”,加盖印章却为“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检测业务专用章”,无论是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还是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均不具有法定鉴定资质。因此,该证据不具有证明资格,不具有证明力。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原告于2019年4月3日的司法鉴定申请,拟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进行司法技术鉴定,但因缺乏能对车辆进行浸泡检测及浸泡产生的时间进行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故于2019年6月27日依法予以撤销对此案的鉴定。

最终法院判决,

胡某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车辆在交付前就是泡水车,故其本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人民法院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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