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鉴定出二手车不属于“事故车”,就不能退车吗?本案可以退车

 

案情:

2017年1月4日,原告吕某某在被告某某二手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购买涉案车辆,车价款为48000元。被告宣传其销售的车辆经过专业检测,零事故车,且该车也经被告评估:车辆骨架结构完好,无碰撞损伤,排除泡水车、火烧车。后原告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得知该车曾发生过事故并多次维修,故诉至本院,要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48000元;支付三倍车款赔偿金144000元。

诉讼过程中,经鉴定:

2018年6月15日,该鉴定机构出具交鉴字[2018]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勘验时,涉案车辆处于可以正常使用状态;根据现场勘验情况、结合证据资料,依据相关标准,涉案车辆鲁AXXX在二手车交易中不属于事故车。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被告未按照上述规定将车辆的修理、事故情况如实向原告告知,致使原告对该车的状况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做出了购买车辆的决断,被告对此存在过错。

双方对被告网站关于“无事故”的声明是指“事故车”还是“未发生过事故”存在争议。本院认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虽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但该标准是目前涉及二手乘用车鉴定评估的具体鉴定方法和判定标准,并无其他二手乘用车鉴定评估标准可以适用,故该规范对于二手乘用车事故车的界定应予适用。根据该规范第5.6.4条的规定,涉案车辆所进行的维修项目经鉴定均不属于《二手车评估鉴定技术规范》中界定的事故车缺陷。

涉案车辆系二手车,根据被告对车辆车况的描述,对于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当预见到车辆可能发生过事故,合理预期是经专业检测,不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故被告在网站上承诺的“无事故”应当认为是指非事故车较为合理。因此被告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原告因重大误解做出了与自己真实意思相悖的决定,但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故对原告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4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应退还被告所购车辆;对其要求被告赔偿三倍购车款14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48000元;不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4105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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