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表二手车起诉败诉,只因合同约定“以实跑公里数为准,表显数字仅作参考”

 

案情:

2015年12月14日,原告牛某某向被告某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购买奔驰S400二手车一辆,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价为人民币482000元。四、此车为二手车,车况确认并认可后,无任何理由反悔,路码表(公里数)以实跑公里数为准,表显数字仅作参考。另该协议还约定“此车无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如有定金返还。质保一年。”

2016年1月6日,原告将案涉车辆送4S店检测,4S店开出估价单一份,涉及高压电瓶、空气避震电脑等的更换。同时,原告查询到案涉车辆在4S店有多次维修记录,其中2014年8月28日的维修记录中记载里程数为144290公里,其中2013年12月4日的维修项目多、金额大,且涉及“减震”。为此,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售案涉车辆给原告时隐瞒实情,涉嫌欺诈,要求“退一赔三”:1.撤销《****车辆转让协议书》;2.返还购车款482000元;3.赔偿案涉车款三倍损失费1446000元;等等

经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里程表显数字与实际里程数不符是否构成欺诈?案涉车辆如有发生大事故是否构成欺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应满足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被告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二是被告的前述行为导致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一、关于案涉车辆里程表显数字与实际里程不符的问题。根据转让协议书第四条“路码表(公里数)以实跑公里数为准,表显数字仅作参考”的约定,可以认定,被告已经告知原告里程表显数字与实际里程可能不符,因此,被告并没有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问题,并不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2269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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