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王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号。
委托代理人陈浩浩,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玛斯达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存。
委托代理人林智武,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捷,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想买辆车用于家庭生活,2014年3月24日在51二手车网站上留意到被告公司图文并茂的卖车信息“大众途观2010款旗舰导航版手自一体四驱2.0T价格24万元,首次上牌时间2010年6月(4年),行驶里程5万公里,排量2.0L,变速箱手自一体,车身颜色灰色/浅内饰,排放标准国IV+OBD,电话159××××2212”。原告对该车行驶里程5万公里特别留意,便相约第二天到被告车行看车。第二天原告到被告处,看到网页图片展示的那辆车,该车上还挂有简介的纸牌,上面写明“里程51000KM”。销售人员也明确告诉原告该车行驶里程5万公里左右,特别强调该车行驶不多,原告查看了车上的里程表,读数53000公里,当下与被告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并支付全款人民币230000元。购车当天下午,原告将车开到官方4S店准备做简单维护,被告知该车在2013年1月份做维护时,就已经行驶了66772公里了,这与被告销售人员所介绍及目前车上的里程读数不相符。原告感觉受到欺骗,车上的里程表读数是假的,被告在网上发布的卖车消息和其销售人员介绍也是假的。原告和太太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后到消费者协会投诉,亦无果。原告为了改善家庭生活而向被告买车,被告却提供了掺假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已构成欺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赔偿损失遭到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购车款人民币230000元;2、被告赔偿人民币69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第一、被告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及行为;第二、原告并未因受欺诈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第三、原告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欺骗原告,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没有事实依据,请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及赔偿69万元理由不足,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专业公司。2014年3月原告在网站上留意到被告公司图文并茂的卖车信息:“大众途观2010款旗舰导航版手自一体四驱2.0T价格24万元,首次上牌时间2010年6月(4年),行驶里程5万公里,排量2.0L,变速箱手自一体”。原告根据信息中所留电话遂与被告取得联系。经双方当场验车确认该车里程表所显示的里程数为53000公里,其他状态与被告所述一致。双方遂于同月25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以23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所出售二手大众途观汽车一部,车牌号码粤B×××××,车架号码LSVUD65NXXXX30,但合同中未对车辆行驶里程作出记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购车款付给被告,并于随后将所购车辆送至4S店检查保养。4S店的工作人员在检查保养过程中发现该车在其上海大众连锁4S店2013年1月的保养记录中行驶里程已达到66772公里,远远超出该车里程表上所显示的53000公里。根据原告的要求,上海大众汽车出具了该车2013年1月20日在惠州市恒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结算清单,清单显示该车进厂维修时的行驶里程为66772公里。原告据此向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里程表读数造假,发布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并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又查,被告主张其出售给原告的车辆系从惠州市原汽车所有人处收购来的,购买时里程表显示行驶公里49537K。为此被告提交2013年10月19日该公司员工罗敬峰以个人名义与惠州市华安二手车交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转让协议。
再查,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至今未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车辆由原告实际控制、使用。
以上事实有车辆转让协议、机动车行驶证、收款收据、银联商务存根、中国银行商户存根、网页截图、惠州市恒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清单、维修结算单、发票、身份证、结婚证、EMS特快专递凭据、录音资料、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收据、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支付业务回单、被告与惠州市华安二手车交易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及惠州市华安二手车交易咨询有限公司网上工商查询资料等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作为二手车的卖方,应如实说明车辆的情况。原、被告在签订涉案买卖合同时,原告以为涉案车辆的里程数为53000公里,但实际里程数超过66772公里,致使原告对该车辆的质量产生错误认识,使其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损失,本院认定原告在涉案买卖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故依法撤销原、被告于2014年3月25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被告依合同所取得的购车款应返还给原告,同时原告依合同取得车辆应返回给被告。被告作为有过错的一方依法应赔偿原告的损失。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购买涉案车辆造成了除资金利息之外的其他损失,且合同签订后涉案车辆一直处于原告实际控制和使用状态,原告因此也获得了不当利益,同时车辆作为损耗品也因原告的使用造成一定的折损,因此被告在返还原告购车款后无需再对原告作出赔偿。鉴于涉案车辆系被告从第三方购买后再转卖给原告的,无证据表明被告在此过程中存在着故意欺诈原告的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三倍购车款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玛斯达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卢王东返还购车款人民币23万;
二、原告卢王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粤B8XXX9车辆(车架号码LSVUD65N5AXXXXX0)返还给被告深圳玛斯达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卢王东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25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3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 璋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