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未办理过户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

李琴 程慧平 2009-06-17

张某购买了车辆后图省事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六万多元。张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未果,诉至法院。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就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张某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张某起诉的裁定。

据悉,购买车辆后一个月,张某即为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损险等,但未告知保险公司车辆买卖的事实,保险合同上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仍是焦某。2005年8月,张某雇佣的司机曹某拉货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五位行人受伤。五位受害人曾将焦某和张某一并诉至法院,经法院一审二审两级审理,最终以焦某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驳回了受害人对名义车主焦某的起诉,而判决实际车主张某赔偿五位受害人共计六万多元。

案结后,张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对自己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以及车辆本身的损失进行赔偿,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起诉。张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认为虽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但买卖合法,使用车辆时发生了保险事故,应当具备原告的诉讼资格。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买卖,必须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后,还必须有书面形式的记载,比如在保单上注明或者另行签订协议。本案中,投保人焦某将被保险车辆转让给张某,未通知保险公司,更没有与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

因此,法院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故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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