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未过户 肇事责任谁承担

靖边法院 贺秉政 马晓梅 2011-06-30

【要点提示】

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车辆转让行为日益增多,而对于部分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如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多当事人对具体责任的承担总是存在很多误区,认为只要车辆未过户,车辆所有人即登记车主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原告:王小伟(化名),即受害者

被告:张利平(化名),即购车者、实际车主

李飞(化名),即原车主、登记车主

2011年4月,本案被告张利平驾驶货车由靖边县城驶往中山涧途中,由于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不慎与原告王小伟驾驶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张利平身体受伤,原告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张利平所驾货车系从李飞处购买的二手车辆,肇事时该车的登记车主仍为李飞。此事故经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为:被告张利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原、被告协商无果,原告王小伟遂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张利平、李飞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小伟和被告张利平均认为李飞作为车辆的登记车主,系车辆的所有人,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飞辩称,虽然车辆未过户,但他已对肇事车辆失去控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本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张利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他互不追究。

【分歧】车辆转让未过户,肇事责任谁承担?

【评析】对于车辆转让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问题,

1992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2004年 5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将该办法予以废止。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答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在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不应以登记车主确定车辆所有权人,而应以交付(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和实际出资人、购买人确定车辆所有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也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车辆转让的规定,不同于《物权法》里关于不动产转让需办理过户登记作为物权行为生效要件,车辆转让应从实际交付之日起,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本案中李飞在车辆转让给张利平时,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该车所有权已转移给张利平,实际车主即是张利平。李飞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对该车既未实际控制,也不享有收益,对原告之损害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未办理过户登记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根据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说,被告李飞也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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