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事故 原车主不担责

2013-04-24 曾辉良

两姑表兄弟原共同经营一辆货车跑运输,后其中一人退伙并将该车转让给另一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其后车辆受让人驾车不慎发生事故,致人重伤,因协商未果,受害者将肇事者、车辆登记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3年4月23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确认原告胡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969079.73元,依法判决除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200000元外,其余损失计769079.73元由肇事车辆受让人饶某承担,原车主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年初,被告饶某和被告罗某合伙买了一辆轻型自卸货车跑运输,2010年4月份,被告饶某和罗某口头约定将合伙货车转让给被告饶某一人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登记车主一直为罗某。2012年7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饶某驾驶该车行驶至赣县储潭镇田心村三角塘组路段时,在与相对方向原告胡某驾驶的摩托车交会时,其车厢后拦板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及摩托车倒地,造成原告受伤达重伤甲级及摩托车受损的事故。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认为被告饶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入院治疗,治疗终结后经法医鉴定,认为原告的损伤构成一级伤残,致残后的护理为全部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被告饶某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原告经与三被告多次协商要求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饶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与原告胡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认定被告饶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胡某不负事故责任,故被告饶某应依法根据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赣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依相关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承担直接赔付责任。被告罗某作为登记车辆所有人,但车辆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他人,虽然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但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除去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不足部分,依法应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罗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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