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辆出事未过户 保险公司拒理赔败诉

刘音 姜翠翠 2011-01-04

日前,宏伟区法院调解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二手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几年前,原告吴某被被告喻某的车辆撞伤,宏伟区交通队认定被告喻某负全部责任。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隐藏着复杂的法律关系。首先该车的所有人登记为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建筑工程公司装修处,是陈某挂靠在该单位的车辆。陈某现下落不明,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否认有装修处这一部门。喻某称该车是向陈某购买的,肇事时尚未转籍,而该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则认为车辆转移必须在保险公司办理转移手续才能赔偿,因此拒绝赔偿。

宏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可以看出,车辆所有权转移应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是车辆所有人的法定义务,但未办理是否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呢?该条文并未规定未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即使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车辆所有权人变更,属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但保险公司拒赔,必须先解除交强险合同,依照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如要解除交强险合同,得先告知车辆所有权人,在车辆所有权在规定期限依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依照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仅以喻某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拒赔的理由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交强险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助的,针对的是一切因投保车辆而受害的第三者,交强险随车而非随人,只要交强险合同成立,无论车辆所有权人如何更换,交强险均是随着保险车辆转移,办理变更手续只是为了完善交强险合同。保险公司不能因车辆所有权人未办理变更手续而拒赔。

因此,陈某车辆转让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仍应给予吴某赔偿。另外,在本案中,喻某在买受二手车后没有及时办理车辆转移登记,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存在一定过错。

审判人员在分清各方法律关系及责任的前提下,找到各方当事人并向各方当事人释明,本案吴某的经济损失应由实际车主喻某及保险公司承担。经审判人员的细致工作,喻某及保险公司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表示同意赔偿。吴某终于拿到了赔偿款。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买二手车时应该增强保险过户意识,在车辆转让后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的手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免事故发生后遭拒绝赔偿或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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