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被认定为无效 返还车款

2010-01-05

因一场交通事故发现购买的二手车未套牌,董先生将卖车人韩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该车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购车款、赔偿损失共计12万元。记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之间买卖伪造变造号牌车辆,属危害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应认定无效,返还购车款。

董先生与韩先生曾就买卖尼桑公爵王车辆达成协议。并支付了购车款。2007年12月9日,董先生驾驶该车在大兴区交通事故,后经交通队处理确认由董先生负全部事故责任,另发现董先生驾驶的车辆号牌与车辆不符。

董先生起诉称,其在交了7万元车款后,就将车开走了。事故发生后,由于是套牌车,交通队将车扣留,并认定由董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董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我车价款7万元,赔偿车辆套牌造成的损失5万元。

法庭上,韩先生辩称,董先生陈述的与事实不符。当时该车已经接近报废期,韩先生在讲车辆交付董先生时说明了车辆所有证件都在原车主处,无法办理过户,自己只是受委托卖车。另外,该车是按照废品处理卖给原告,只收了7000元,董先生也同意不驾车上路。董先生应当承担其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

庭审中,董先生提供收条复印件一张,以证明被告收到其购车款为7万元,而韩先生当庭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坚持称只收了7000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先生提供的收条复印件不能证明其在其购车时支付购车款7万元,而韩先生只承认收到7000元,故法院依据被告陈述确认该事实。

韩先生称董先生在购买该车时,知道该车并无相关手续,系以报废车辆购买,但未提供该车的相关报废证明,董先生没有购买报废车辆的资质,故法院对韩先生的此项陈述不能采信,从而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买卖伪造变造号牌车辆的事实成立。由于原被告之间买卖伪造变造号牌车辆,属危害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应认定无效,应返还购车款。综上,法院判决确认董先生与韩先生买卖尼桑公爵王车辆的行为无效,韩先生返还董先生购车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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