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结涉及个人购车合同案发现个人居间代理问题

王玉 2013-05-08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汽车的需求也日益增大,车辆买卖的居间及代理活动也日趋频繁:一方面,这些居间代理活跃了市场,满足了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这类活动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也容易导致购车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近三年,二中院共审结涉及个人购车的买卖合同案件49起,通过统计发现,其中有14起都是因为车辆交易中居间人或者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占全部案件的近30%,且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情况是,居间的个人“挂靠”在某个或某几个4S店名下从事居间活动,先通过低报价吸引购车人,再采取夸大宣传、虚假承诺、巧设名目等方式骗取购车者的费用。

案例:陈某在网上看到优惠出售速腾轿车的广告,便拨通了广告上的电话,接电话的李某自称是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并称可以带陈某以优惠价格进行购车。双方商谈好车价及附送的装饰后,陈某便随李某到案外人的4S店提车。后陈某诉至法院,称李某在其提车前收取了定金1000元和车辆协理费2600元,应予返还,并且要求李某继续履行赠送装饰的承诺。庭审中,李某承认其和所在公司并没有销售车辆的资质,李某仅为中介,但李某否认收取过上述费用,并称赠送车窗贴膜不含前窗膜属行业惯例。现陈某因缺乏相应证据面临部分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风险。

第二种情况是,代理的个人掌握着原车主的车辆及相关证件,但并没有原车主的委托手续或者委托手续是假冒的,在收取购车人的车款、交付车辆后,代理的个人便开始拖延、逃脱过户义务,引发纠纷的发生。

案例:段某看到某中华小轿车上贴着该车的出售信息和联系电话,便通过该电话和售车人联系,售车人自称是车主王某的丈夫,替王某出售车辆。后段某见售车人持有该车的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主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便信以为真,在未核实售车人身份的情况下与其达成购车协议,但售车人随后一直拖延履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段某发现该车为事故车,修理需要花费2万元且要车主王某本人到场,在段某找到王某后,王某否认曾委托丈夫将车辆出售给段某。后经查,王某将该车出售给案外人后,该车又经多次交易才到段某手中,而前手售车人此时早已消失无踪。

第三种情况是,居间代理的个人或利用购车人不懂相关政策,或通过隐瞒车辆实际状况的方式,欺骗购车人,收取远高于市场价的购车款。

案例:李先生想购买一辆二手车供自己日常生活使用,但是他并没有北京的购车资格,于是便找到了胡某,胡某称其是某汽车公司的销售人员,有办法帮李先生通过购买快报废的二手车来获得北京市的购车资格,因此李先生花费8万元从胡某处购得二手松花江小轿车一辆,后因车辆不能完成过户引发纠纷。而根据该二手车交易发票上载明的信息,该松花江小轿车前手交易价格仅为3000元。

在购车者遇到上述情况后,通常难以通过自己的力量从居间代理的个人处获得解决问题的方案,因此不得不通过向法院起诉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这类案件在诉讼中容易面临两大问题:首先是购车手续并不完备,证据有缺失。个人居间车辆交易时,对其虚构、骗取的费用,口头承诺居多,往往不会出具正式凭据,即使有凭据,往往也记载混乱、含糊其辞,导致购车人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其次是居间或代理的个人容易逃避诉讼。一旦购车者在诉讼中提供了充足的证据,居间人或者代理人发现自己处于不利地位,便会采取拖延时间、消极应诉甚至“玩消失”等方式来逃避法律追究。

上述侵害购车者利益现象发生的原因在于:第一,从事居间及代理的个人没有固定的职业,人员流动性大,导致市场较为混乱;第二,个人居间或代理市场中缺乏相应规范,导致某些个人唯利是图、欺诈购车者;第三,购车交易流程不规范,购车者证据意识薄弱,导致购车者在诉讼中面临着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困境。

对此,二中院建议各位购车者:一是购车前应熟悉车辆交易、过户的基本流程和政策依据,不要轻信售车人“有办法过户”的承诺;二是购车者自身应加强留存书面证据的意识,对于自己交付的款项、对方给予的承诺,一定要落实到书面文字上来;三是自身要提高警惕,不贪小便宜,对于明显低于正常售价的车辆,交易时要格外小心;四是尽量选择正规商家进行交易,对于和个人进行交易的,要在交易前核实清楚对方的身份,避免在没有见过原车主的情况下购买车辆;五是购车时要仔细查看车况,特别是对于二手车辆,要通过试车来进一步对车况进行判断,必要时还可以去4S店查看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以达到对车辆状况的最佳认识,合理选择交易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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