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交付假手续 买主起诉退车款

唐河县法院 张广坡 2011-05-11

诚实守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经济飞速发展、商品流通日益发达的今天,仍有一些不讲诚信的人在交易中弄虚作假,危害正常交易秩序。2011年5月10日,因汽车买卖中的卖方交付虚*********手续,河南省唐河县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卖方返还购车款60000元,车辆退回给卖方,用法律的手段调整不诚信的买卖关系,矫正了弄虚作假的交易行为。

唐河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5日,杨某与谢某签订购车协议,杨某将一辆齐头红色康八车卖给谢某,车价60000元。协议签订后,谢某将购车款60000元交于杨某,杨某将车辆、行车证和营运证交于谢某。后谢某发现行车证、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与车辆上的不一致,经询问,杨某承认该车手续是其购买的虚假手续,谢某要求杨某退回车款收回所卖车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谢某诉请保护其合法权益。

唐河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杨某依买卖协议将车辆交付谢某应是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及交易习惯,买卖车辆必须交付车辆的有关证件手续,以证明车辆的合法性,保证正常的交易及办理登记手续,即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杨某所卖车辆的随车手续证件虚假,不是随车原件。参照《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没有办理必备证件和手续,或者证件手续不齐的各类旧机动车禁止交易的规定”,谢某已不可能取得合法的证照及营运手续,导致谢某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杨某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义务造成的。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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