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车过户新政易引发虚假诉讼

2011-02-15 赵华军

自“治堵令”的车市新政实施以来,无论购新车还是二手车,都要摇号上牌。在购车指标非常稀缺的同时,却有人在“另辟新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反映,在北京市实行小客车数量调控后,一些二手车买卖双方为规避《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二手车买卖过户需要摇号的规定,通过编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试图以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形式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

目前,该院在立案阶段已接到了有关此类问题的多个咨询,咨询人主要询问能否通过法院裁判获得欠债人的车辆。

该院认为,此类虚假诉讼源于《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对二手车转移登记的差别规定。该实施细则第16条第2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购置税档案转移、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二手车转移的买方当事人需要具备车辆购买指标。但是,在该细则的第22条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这样,很多具有购买需求的买方当事人便试图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不经摇号而办理车辆转让申请手续。

该院在调研中发现,此类诉讼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编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向法院提出以车辆作为偿还标的物的诉讼请求后,请求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包括对调解协议出具裁定);二是编造虚假的担保关系,以车辆作为抵押,因担保合同履行不能而请求法院判决或者调解;三是在侵权赔偿中提出以车辆折价赔偿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支持。

此类诉讼有三大特点:一是形式的合法性,当事人通常以民事诉讼的形式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二是目的的隐蔽性,其诉讼的目的是希望借助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作为车辆转移过户的凭证;三是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无争议性,在诉争之前当事人实际已经达成了实际的买卖意向,对诉讼请求本身并无争议。

怀柔区法院认为,这种利用虚假诉讼来规避摇号调控的行为将产生极大的负面示范效应,甚至可能引发此类诉讼呈激增趋势。鉴于此,法院调研认为应提高对这种行为的警惕和制裁:一是对涉及到北京市机动车过户转移的诉讼案件,在立案阶段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诉讼主体资格进行诉前审核,发挥立案审查的过滤作用;二是在审理阶段,需要着重查清买卖双方债权债务或抵押关系的真实性,特别是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也需要认真审查后才能司法确认;三是对此类判决或裁定的执行阶段,车辆过户机关需要对存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复核,对编造虚假诉讼骗取车辆过户的一律参照该细则第20条的规定,认定为“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骗取车辆过户资格,由有关部门拒绝或撤销过户行为,并规定一定期限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或过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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