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出事故买方反悔 要求退车法院判决驳回

李辰 2009-07-24

北京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从一旧车经纪公司购得一辆二手金龙车。在行驶过程中,金龙车发生机械故障,造成交通事故,汽车租赁公司为此支付修理费近2.5万元。后汽车租赁公司以二手车交易中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旧车经纪公司及经手人肖先生退还购车款14万元及支付事故中车辆修理费。在丰台法院以汽车租赁公司证据不能证明欺诈行为存在为由驳回起诉后,该公司提起上诉。近日,汽车租赁公司撤回其上诉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汽车租赁公司诉称,2008年9月24日,我公司与旧车经纪公司订立购车协议,对方保证一周内办理过户手续,并说明该车已上保险。我公司支付14万元车款后,完成车辆交付。其后旧车经纪公司以种种原因拖办手续至今。10月23日,我公司司机驾驶金龙车正常行驶时,发动机发生严重故障,造成交通事故,为此我公司支付修理费近2.5万元,因旧车经纪公司一直未给付保险单,所以至今修理费也未得到理赔。卖车时旧车经纪公司并未告知该车是营运车,接车一周后收到行驶证才发现是营运车,其存在欺诈行为,故我公司起诉要求旧车经纪公司及经手人肖先生退回购车款14万元及支付修车费。

开庭审理时,旧车经纪公司辩称,汽车租赁公司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手人肖先生辩称,9月24日卖车时,说过这个车是公路客运车,提车时行驶证就给了对方;保险和登记证只有办理了过户才能给他们,没有办理过户我不敢给办理保险;买车的时候原告说过一些日子再过户,我没有欺诈原告,希望原告赶紧办理过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租赁公司与旧车经纪公司、肖先生之间签订的汽车合同应属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二手车买卖不同于新车买卖,汽车租赁公司作为二手车的买方,应当预见到所买汽车会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瑕疵,并对随之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买卖双方在购车协议中约定,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车辆的售出及购买做出单方反悔,此协议在汽车租赁公司对车况、外观、内饰及手续认可、旧车经纪公司在已收车款并双方签字的情况下生效。汽车租赁公司按约定已经交付了14万元车款,旧车经纪公司及肖先生亦向汽车租赁公司交付金龙车,双方均履行了相应的主要义务。金龙客车行驶证上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从汽车租赁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可知,汽车租赁公司买车后的用途恰恰是用来从事客运服务。发生交通事故,与旧车经纪公司及肖先生没有法律关系。汽车租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旧车经纪公司及肖先生在二手车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故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旧车经纪公司及肖先生退还车款、赔偿修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汽车租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其认可一审判决意见,撤回了上诉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Card image cap
首页 微信咨询 咨询律师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