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赃车行为无效 购车款应全额返还

赵静静 2010-08-04

家住兴宾区的冼某通过朋友卢某某购买到一辆二手车,就在其将车拿到柳州市二手车市场准备转卖时,被失主发现并报警。原来该车系赃车,已被依法扣押并返还失主。冼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日前,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冼某诉卢某某车辆买卖纠纷一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2008年10月2日,卢某在卢某某修车部修车时,接到一位外号叫“阿海”的朋友的电话,说有一辆五菱牌高顶蓬车要卖,卢某某知悉后便叫卢某让“阿海”把车开到修车部给其看,“阿海”将车开来后,经卢某某看车,并验该车的机动车辆登记证明书、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等证件后,认为证件真实,只缺车辆保险单及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当天 “阿海”叫人把身份证从柳州市传真到来宾市给卢某某审查。经过审查后卢某某认为车子来路应没有问题。于是双方对该车的买卖事宜进行协商。商定好价格后,卢某某便与冼某联系卖车事宜,冼某同意以28000元购买该车,并按卢某某的要求汇完款项,第二天即从卢某某修车部取走了该车。就在冼某将车拿去某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卖时,经真正车主发现后报警,才得知该车是赃车,当日该车亦被公安部门扣押并予以退还给真正车主(伪造证件进行诈骗的“阿海”尚未被缉拿归案),冼某因为受了骗,遂诉至法院要求卢某某返还购车款2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冼某与卢某某的上述行为应是买卖行为,卢某某提供不属于自己且自己也没有处分权的车辆卖给冼某,双方的买卖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卢某某应将购车款返还给冼某。至于卢某某被“阿海”欺骗购车而遭受的损失应由公安侦破该诈骗案后卢某某另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无权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但对于盗窃来的车辆,即使买家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所有权人也有权无条件地随时要求实际占有人返还,实际占有人有返还的义务。本案中,卢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阿海”那里联系赃车买卖事宜,后与不知情的冼某之间所发生的买卖行为,不论知情与否,均属无效。遂依法判决卢某某返还冼某购车款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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