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事故骗取车主证件 联合中介上演“过户大戏”

--法院:未经所有人授权伪造的买卖合同无效

铜山法院 李百果 刘娟 2011-08-25

司机为了获得车辆的所有权,谎称发生交通事故向车主索要相关证照,和中介联手编造买卖合同及签章,堂而皇之地办理了过户手续。24日,铜山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处该二手车买卖合同无效。

2010年5月24日,李涛购买了“江淮牌”牵引货车一辆,价值23万余元,后又以5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拖车一挂,并于当月27日办理了等级手续。由于生意繁忙,李涛聘用了马响为司机专门从事货运业务。马响精明能干,处事得体,深受李涛信任。2011年3月,正在外地谈生意的李涛接到了马响的电话,马响声称自己开车在回来的途中出了事故,处理事故需要相关的证照。眼前这笔数目不小的生意自然不能半途而废,抽不开身,李涛便用特快专递把关于车辆的相关证照给马响寄了去。马响办事向来周到,可这次李涛的算盘彻底打错了。4月2日,他得知自己所有的牵引车及挂车均已转移登记到马响的名下。经查,马响拿了自己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等证件与中介工作人员杨琼恶意串通,由杨琼编造了一份江苏省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在买卖双方一栏分别替他们签字,然后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开具了发票,到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自己的车莫名登机在他人名下,一气之下,李涛将马响、杨琼连同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订立应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涉案车辆的购车发票及初始登记车主均为原告李涛,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马响是车辆的共有人,故法院认定原告系诉争车辆的所有权人。被告马响以该车有自己的投资为由,采取骗取相关证件、伪造买卖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将无权处分的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故涉案买卖合同无效,相关车辆依法应予返还。被告杨琼作为车辆中介业务的从业人员,在利益驱使下,未经车辆所有人授权伪造车辆买卖合同,协助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机动车交易的单位,应当对涉案买卖合同主体及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其在未尽实质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即开具发票,使被告马响的非法过户得以完成,故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依法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马响将涉案车辆返还给原告李涛。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Card image cap
首页 微信咨询 咨询律师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