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钱买二手车 已抵押得不到车

崔海宁 2013-09-09 九江法院

付了钱,准备买辆二手车,马上就成为“有车一族”,美得很!不想该车已被抵押,抵押权人拒不交车,烦得紧!遂诉至法院求决断,但法律规定可以诉求退款、赔偿,但就是得不到车。法律条文朗朗不容欺,唯憾不懂法律多学法。9月9日,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2013年2月4日,原告邹东与第三人程园在九江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第三人程园私有的赣G6K767号广本锋范轿车一辆,车价款为65000元,签订协议当天付款50000元,余款15000元于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当天即付款50000元给第三人。2013年2月5日,原告来武宁准备将车开到九江办理过户时,被告邱江以第三人丈夫欠其借款,已将该车抵押给被告为由扣押了该车,原、被告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合法取得的财产无理侵占构成侵权,应将车辆返还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底,第三人程园丈夫汤建向被告邱江借款42000元,借款时汤建将登记在妻子程园名下的赣G6K767号锋范轿车押在被告邱江处,并将车辆行驶证及车钥匙一并交给被告,但双方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赣G6K767号锋范轿车一直实际押在被告处。车辆的买卖情况如前所述。

法院认为,第三人程园丈夫汤建因向被告邱江借款而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车辆押在被告处,双方虽未签订书面质押协议,但被告邱平已实际占有了该车辆,且对该车辆属于合法的占有状态中。原告虽与第三人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但原告依照该合同只能取得债权请求权,并不因此当然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被告邱江为实现自己的借款债权,实际占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车辆,属善意第三人。而原告邹东虽与第三人程园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故依照法律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被告邱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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