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辆二手车 哪知是“套牌”

孙启明 刘军 2009-06-29

一市民购买二手车近两年后,突然提出自己所购车辆是套牌车,并据此将卖方及相关人员告上法庭。由于车辆交付时该市民没有提出异议,风险已转移,且因车架号不同,该市民又不能证明诉争车即是交易标的物,两审之后,该市民诉求被法院驳回。

2006年7月5日,市民苏某花7.6万元从沈某处买了一辆凯迪拉克小轿车,双方口头约定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沈某将车辆及行驶证、保险单都交给了苏某。此后,苏某在外地使用该车过程中发现该车存在违章记录,而且经对比,该车的车架号与苏某所持行驶证记载的车架号竟然不一样。苏某遂认定该车是套牌车,经查发现该车登记车主为刘某,且交管部门相关车务手续显示,2006年5月该牌照号车辆由刘某转移登记在胡某名下。苏某据此将沈某、苏某、胡某全部推上被告席,要求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经两审审理,市二中院认为,原告苏某与被告沈某没有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车辆交易,本身就意味着许多风险。苏某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履行了给付车款的合同主要义务,沈某已履行了将车辆交付苏某的义务,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在该合同履行近两年后,苏某以该车辆存有瑕疵为由请求确认汽车买卖行为无效,要求退车还钱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对此苏某并没有提供沈某出卖的车辆存有瑕疵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持车辆即为其与沈某交易的标的物(车架号不一致)。因车辆交付时苏某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风险已转移到苏某一方,所以对苏某诉求不予支持。

同时,法官提醒,在通过非车辆交易所购买车辆时,首先应在形式上审核车辆所有人与出卖人是否相符,比对车务手续与交付车辆是否一致,从而降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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