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转卖二手车竟成被告

袁媛 王琪 2006-07-13

一男子将自己购买的一部二手轿车转卖他人,然而过户时却被告知该车属私改车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为此,该男子被买主告上了法庭,并判令退回车款。该男子又诉至法院要求其上家退款赔偿。日前,此案经河东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原、被告就该车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4.68万元;原告将该车退还被告。

原告韩某诉称,2005年11月30日,他在本市某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以4.68万元价格从张某处购得一部桑塔纳轿车。韩某当日将购车款全部付予张某,张某将车交给韩某。后韩某维修该车花费260元。同年12月16日,韩某将该车卖与案外人杨某,在其与杨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程中,公安车辆管理所审核发现该车的车架号有改动痕迹,即将车辆扣留,送检进行鉴定。今年1月6日,鉴定得出结论:“该车车架号的号码被锉掉,并打上了其他的号码,发动机号未发现有改动。”因该车属私改车辆,不能办理汽车买卖过户手续,买主杨某遂将韩某告上法庭,后韩某败诉,被判令退回车款并承担诉讼费2119元。其间,韩某曾找过张某协调此事,张某书面保证该车“如过不了户,卖方原款退车”,但张某一再拖延,不退车款。为此,韩某亦诉至法院。

法庭上,被告张某辩称,他与韩某都在旧机动车市场以倒车为业,二人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属实。张某提出,他与韩某交接车辆时没有改动车架号,该车是他从案外人赵某手中买的,赵某表示车架号没问题,后来车架号出现问题与他无关,故不同意韩某诉求。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所购的桑塔纳轿车一部,由于车架号有改动,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协议不能完全履行。原、被告所订立的协议书中约定车辆成交以前车务手续等问题由卖方负责,现原告要求确认双方汽车买卖协议无效,返还购车款4.6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修车费用260元、其他损失2119元一节,因缺乏证据,原告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此项主张,是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法院予以照准。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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