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车辆出过“大事” 法院支持撤销“买卖”

2014-08-18 傅一波 薛春娟

李某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为迅速将车转手,隐瞒车辆出过事故的事实,并调减行驶公里数。没想到买家杨某发现了“猫腻”,遂诉至法院。2014年8月18日,笔者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了杨某撤销买卖合同的诉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于2013年10月7日签订《2.0别克君威小汽车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自用2.0别克君威小汽车一辆转让给杨某,价格为10.2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5.2万元,余款按每月0.5万元,十个月内付清。李某承诺该车应符合国家汽车质量标准,未出现过事故及汽车肇事问题,现使用良好,没有故障隐患。首付购车款到账后,李某将汽车交给杨某使用管理并开始相互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同年10月10日,原、被告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杨某支付过户费用265元,被告李某支付100元。2014年1月10日,原告更换电磁阀花费288.02元。原告支付车辆的保险费4598元。另查明: 2012年6月22日, 该车在抚州市广昌高速公路上与前方货车发生追尾,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认定:“损失部位:全车;程度概述:非常严重”, 该车拖至赣州运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拆解定损,最终报价124522.14元。2013年12月31日,原告查询该车的维修历史:2012-7-25来赣州运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进厂维修公里数为4万公里,出厂时调减为21000多公里,维修费用85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陈述虚假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以次充好、转嫁风险、采用欺诈的手段恶意将车卖给原告,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本案转让车辆曾于2012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大修,保险公司核定的车辆维修金额达8万多元,该因素直接影响原告的估价金额及决定是否购买等结果,应作为转让车辆所涉的重大事项。按照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有义务向原告如实告知该信息,被告故意隐瞒该事项,因此,被告因隐瞒重大事项而构成欺诈,该行为对原告的意思表示有实质性影响,致使原告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提出撤销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撤销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自然归复缔约前状态,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赔偿原告因购车造成的各项支出4963元,因原告与第三人已实际使用该车数月,故原告已支付的过户费用由原告本人承担,保险费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关于修车费288.02元,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造成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于2013年10月7日签订《2.0别克君威小汽车转让协议》;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杨某已支付的购车款52000元及车辆保险费22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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