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水淹车”易辨识 卖家未告知被判退车

李辰 2013-07-16

张女士在办理车辆保险过户时,才得知自己花费17万购买的二手雪铁龙轿车,是一辆水淹车。卖家郑先生却表示“水淹车”易辨识,张女士对此知情。为此,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退车还钱,并要求郑先生赔偿自己各项损失万余元。日前,丰台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张女士起诉称,2013年2月,她与被告郑先生签订《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东风雪铁龙C5轿车以人民币1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当日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双方于当日办理了车辆的过户手续。当月,在双方办理车辆保险过户的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隐瞒了该车辆系其竞拍保险全损车辆所得的真实情况,后经原告核查,该车辆是水淹车,已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确认为推定全损,系被告于2012年9月在“残值车辆拍卖”会上以人民币13.6万元的价格竞拍取得。

原告张女士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如实告知涉案车辆系涉水全损车,非但如此,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标明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8万元,与其13.6万元的实际购买价格不符,显系欺诈行为。为此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返还车辆和购车款,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鉴于此种情况,原告为了避免返还车辆时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只得停止驾驶该车,而另行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使用。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17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过户费人民币、号牌费和利息损失共计1764元;判令被告承担返还车辆时的过户费用;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租赁费用,共计人民币9000元。

被告郑先生答辩称,原告是主动联系的被告买车,并多次带专业人士看车,涉水车辆是很容易检查出来的。原告在办理保险过户时已经发现车辆属于涉水车,但当时并未提出异议,说明我们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故本案不存在撤销的理由,且本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将其出售的车辆被水淹的事实明确告知原告张女士,导致张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买卖合同,现张女士起诉要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被告郑先生作为出售方提出履行了告知义务,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张女士与郑先生签订的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郑先生退还张女士购车款人民币17万元;张女士返还郑先生东风雪铁龙牌C5小型轿车一辆;郑先生协助张女士办理上述车辆的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郑先生负担;郑先生赔偿张女士损失675元;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双方尚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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