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二手车别忘过户

朱美凤、唐盼霞 2014-01-21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更新换代也越来越频繁,二手车市场更加活跃。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很多消费者忽略了二手车的过户问题,造成车辆追责问题。近日,汝城法院法官办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因被告刘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判决由被告刘某给付原告何某向购车款1 00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协助原告何某向将吉利牌轿车湘LXXX8过户到被告刘某名下。

2013年2月5日原告何某向与被告刘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何某向将车牌号为湘LXXX8的吉利牌轿车以1.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刘某。被告在提车时先付1万元给原告,由被告在交警部门上班后负责办理车辆过户,同时支付剩余车款1 千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该车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购车款。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支付剩余车款1 千元。于是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案,原告何某向与被告刘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将其所有的轿车出卖并交付给被告,作为买受人的被告应当按约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及支付剩余车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及支付剩余车款1千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提起民事诉讼而产生的差旅费362元的诉讼请求及逾期付款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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