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隐瞒车况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能否撤销?

黄日进 2013-11-20

【案情】

张宁以6.2万元向李佳购买了一辆二手车。购车时李佳口头告知张宁:转让车辆有轻微擦碰,无任何故障,机动车质量合格、无维修情况。张宁则邀请其朋友对该车进行试驾验收。购车后,经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该车为事故车辆,现时技术状况均为一般,无大修次数。张宁认为李佳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对于车辆的实际情况存在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车辆转让协议。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李佳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虚假表述车辆的实际车况,导致张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车辆转让协议,该车辆转让协议是无效的,李佳应该退还购车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车辆转让协议有效,应驳回张宁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当事双方交易的车辆手续完整,符合市场交易条件。车辆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是有效的。该车作为二手车交易,张宁在交易前邀请其朋友对该车的车况及其他可能影响车辆性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试驾,说明张宁对交易车辆可能存在质量瑕疵的风险是有所判断的,但张宁还是决定购买并支付了全部购车款,李佳也交付了车辆行驶证等给张宁,双方的合同已履行完毕。车辆经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评估,认为车辆曾发生交通事故、该车各项现时技术状况均一般,并不能说明是否严重影响到车辆的正常性能。因此张宁认为李佳在交易时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因此,在这次二手车车辆交易中,并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且法律也没有规定事故车辆禁止交易。综上,法院遂驳回张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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