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订立合同应谨慎 撤销合同无据请求被驳回

梁端兰 2012-03-05

2月28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法院最终驳回了购车人唐某要求出卖人黄某解除合同并退还购车款等诉讼请求。

2011年8月25日,购车人唐某在黄某所经营的二手车店铺内看重了一辆小轿车,双方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合同》,约定车辆转让价为59400元。因当日不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双方协商当日付款59000元,剩余400元待过户手续办完后付清。合同签订当日,唐某即向黄某支付59000元,黄某亦将车辆交给了唐某,但车辆行驶证未随车交付。2011年9月7日,唐某将车送至4S店做保养时,4S店反馈该车辆存在着发动机前部漏油、发动机下支架坏、两前三角臂坏、左前吊杆坏等诸多问题。获悉此情况后,唐某认为,根据上述4S店的检查结果表明,该车有诸多问题应属于事故车辆,而其在购车时其多次声明不要出过事故的车辆。唐某为此多次与黄某交涉,要求将车退还,黄某返还购车款,遭到拒绝拒绝。唐某遂以对所购车辆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其与黄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并要求黄某退还购车款5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作为机动车的买受人对车辆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等常识性问题应当了解,应当在买受车辆前检查车辆及其它相关资料,从而作出理性的判断。唐某在订立合同时,对车辆的新旧、合同的内容是明知的,且实际接受及签署了合同文本,并履行了交付手续。现唐某以其对车辆的质量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理由,缺乏事实基础,法院难以支持。最终,法院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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