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曾某某经朋友介绍与被告高某某取得联系,高某某是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推荐了一台178000元大众牌小型轿车,车主是潘某某。2017年12月25日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2018年,曾某某去大众4S店进行保养时,发现该车辆可能被水淹过。
原告认为,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始终是由被告高某某与原告进行接洽,欺诈行为均由其实施。潘某某为车主,也知道该车车况。高某某是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老板,三者之间相互串通,应视为涉案车辆出售共同体,共同实施了诈骗行为,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还购车款178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534000元整。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车主潘某某自认系通过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代为出售涉案车辆。被告高某某作为被告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车主的要求与原告确定车辆出售价格,并代为办理涉案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应视为其系履行职务行为。涉案车辆购车款首付款亦由原告直接支付给被告潘某某。
被告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某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被告某有限公司接受被告潘某某的委托,代其出售涉案车辆,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潘某某承担。
而被告潘某某并非经营者,原告与被告潘某某之间发生的车辆买卖关系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潘某某返还原告购车款项174083元。
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高某某并非合同当事方,故不承担上述款项的返还义务。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苍南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7民初11225号判决书
“二手车退车网”原创文章版权属于本网站,已做版权证据保留,不得转载、摘编、使用,否则本律师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