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5万元买的进口二手车,因手续不全无法过户,汽车销售公司欺诈消费者三倍赔偿139.5万元

 

2016年10月原告消费者蔡某某与与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二手车辆销售合同》,将一辆奔驰R320未上牌的准新车,以二手车出售给蔡某某,车款是46.5万元,并约定由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负责办理该车过户。

车辆交付后,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如以发票开错、网上核查进口车、车辆查验表过期、查验员学习等各种理由拖延。现不能过户的原因是所购车辆无符合规定的进口证明书、进口车辆随车检验单、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等合法进口车的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隐瞒了所售车辆进口手续不全以致车辆无法过户的事实,已构成欺诈,要求被告按退一赔三承担责任,退还购车款以及按照3倍购车款的金额赔偿原告。

被告辩称,该车系被告从上家陈某某处购买,并不知晓陈某某交付的手续存在虚假,当然被告也就不存在对原告隐瞒手续虚假的事实。而且,车辆买卖合同约定了若车辆因手续欠缺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能过户,被告应退还原告全部定金,由此可见被告已明确告知原告车辆存在有可能不能办理过户的风险。二手车买卖本身就存在手续缺乏的情况,被告在出售车辆当时自认为车辆的手续均是真实的,所以没有明确告知原告车辆手续可能存在不完整或不真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其对车辆的合法手续应当是明确清晰的知晓,也应当有能力辨别车辆手续的真实性。被告在购买案涉车辆时,其明知案涉车辆有可能手续不全或不真实的事实。被告自己并未核实车辆手续的真实性。被告在出售车辆时,对车辆手续有可能不真实是明知的。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被告放任了这种手续可能不真实的车辆进入了市场交易。被告未将车辆手续有可能不完整、不真实告知原告,该信息对原告决定是否购车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被告作为经营者,其有义务也应当将车辆手续的这一可能存在的情况告知原告。

最终,法院推定被告在主观上隐瞒了案涉车辆手续有可能不真实完整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判决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蔡某某购车款46.5万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139.5万元。

“二手车退车网”选自: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0017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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