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11月7日,原告何某某从被告马某某处,购买了一辆买二手“奥迪”A4L汽车,价格为169500元,并在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协议书》中,约定半年内发现车辆出售前车辆有交通事故原告可退车。后来,原告保养该车过程中发现车辆4S店维修记录中记载该车分别于2014年10月18日、2015年3月13日发生事故维修记录,且4S店维修记录显示该车辆在2016年3月26日里程表即为97100公里,表明该车辆行驶里程数与被告在网站上宣传的行驶里程数70000公里不一致,且原告购车时被告告知该车辆行驶里程数为70000公里,被告在交易过程中隐瞒车辆发生过事故及车辆行驶公里数的事实,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属于消费欺诈行为,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二手车交易协议书》,返还购车款169500元,三倍赔偿购车款508500元。
被告辩称,
二手车买卖不同于购买新车,买卖双方对此是明知的,涉案车辆也是被告以15万的价格购买得来。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仪表盘里程表错误、车辆发生过刮擦等情况并不知晓,不构成主观上的欺诈故意。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被告是否构成欺诈,应考虑被告是否有欺诈的故意及被告故意隐瞒的是否是影响商品品质的重要事实和信息及原告是否因该欺诈行为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在原告购车前里程公里数确为97100公里,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故意将涉案车辆的行驶里程数由97100元调整涉为70000公里。故原告认为被告调整涉案车辆里程数构成欺诈不能成立。
关于车辆的交通事故。原、被告在《二手车交易协议书》中约定:“半年内出现车辆出售前交通事故由被告负责退车,机械故障是车辆本身原因保退,保退全车款”。因被告出售给原告的车辆在出售给原告前发生过事故,按照约定,原告可以将车辆退还被告,被告退还全部车款,故被告应返还原告购车款1695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69500元。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4民初36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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