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调表,从21万公里调到9万公里,法院判买家胜诉,二手车商退一赔三

 

案情:

2018年12月1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二手车成交合同》,约定李某某将“宝马523”轿车1辆以195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该合同还约定:由于双方所交易车辆系二手车,在交易时无法完全确认全部车况,包括各项(缺陷、瑕疵、维修保养状况、详细配置、真实里程数据)等,所以双方一致认可并同意以实车现状为准。被告也将该车(里程数为93800公里)交与原告。后原告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发现该车存在质量问题,遂通过网络及宝马4S店查询该车的维保记录,确认该车在2015年6月24日保养时里程数为213111公里。存在故意篡改车辆里程,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二手车成交合同》;2、判令退还其购车款195000元;3、判令赔偿其损失585000元。

被告辩称:

案涉车辆系其于2018年9月从他人处购得,准备自用,后决定出售。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李某对该车各方面均进行了检查,其里程数在2015年被改动不是被告李某某所为,故其不存在欺诈行为。

诉讼中经调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出具1份“维修保养记录明细单”,载明:“2015年6月24日,里程数为213111公里;2015年7月25日,里程数为91433公里”。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被告李某某曾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系二手车买卖经营者。作为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经营者,事前应当知道其车辆的基本状况,包括车辆的实际里程数等,并应如实告知消费者,但李某某在案涉车辆买卖过程中并未如实将该车的实际里程数告知原告李某,导致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了案涉车辆,故被告故意隐瞒车辆实际里程数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行为。

被告虽于2018年10月9日以购买的方式取得案涉车辆的所有权,案涉车辆的里程数在2015年被改动也不是被告所为,但不排除被告在此期间已知晓案涉车辆实际里程数的可能,故被告在案涉车辆买卖过程中存在有欺诈行为,其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二手车成交合同》;退还购车款195000元;赔偿三倍损失585000元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6民初28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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