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2月26日,原告金某某在某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宝马牌轿车,转让款为229900元。2019年4月18日,原告经查询发现案涉车辆里程数在2017年2月27日就已经达到113645公里,在2018年3月22日已经达到135122公里。原告认为,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要求返还转让款229900元,并赔偿三倍车款损失6897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车辆型号和里程数方面均不存在欺诈。被告于2019年4月4日成交前就已经将车辆信息发送给原告,原告已经明确知晓;
经法院查明:
2019年2月26日,朱某向原告发送涉案车辆网站上查询到的保养、维修记录及车辆相关照片;仪表盘显示截至2019年2月28日的里程数为76156公里,并告知原告车辆公里数7万多公里。2019年2月28日,原告将上述车辆保养记录发回给朱某并称“记录不太好”,该车辆保养记录反映截至2018年3月22日涉案车辆的里程数为135122公里。
法院认为:
虽然该车仪表盘显示的公里数与其实际公里数不符,但案外人朱某在原告购买该车之前已将车辆保养、维修记录(含车辆实际里程数信息)发送给原告,原告亦将上述记录发回给朱某并称“记录不大好”,故原告应当对该车的实际里程数有明确的认知。因涉案车辆系二手车,并经原告现场查看后购得,原告应当对该车情况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原告以被告所售车辆的型号、里程数不符合实际为由,主张被告存在欺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民初3391号判决书
“二手车退车网”原创文章版权属于本网站,已做版权证据保留,不得转载、摘编、使用,否则本律师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