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消费者维权败诉,为什么二手事故车不能退?因对车况了解后才购买不算欺诈

 

案情:

2018年7月初,原告知道被告出售一辆保时捷,并通过在二手车行工作的朋友“罗”与被告微信联系,就车辆价格及相关情况进行沟通,其中“罗”微信聊天中明确系因改装车方才购买,还认为该车车况记录不好,并以此要求降低车价。同时,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约好上门看车。后原告在朋友“罗”的陪同下,到被告处看车,经过对车辆的外观、底部等的查验,原告决定购买,并于2018年7月10日与被告签订《车辆交易合同》,被告以总价313000元卖给原告,约定:此合同一经签订即表明乙方已完全了解车的质量及手续情况,不得违约。

后原告委托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检测,检测总结:事故车、无泡水痕迹;外观部件描述:前后保险杠更换;发动机舱检测信息描述:发动机更换、变速箱维修;事故车判定信息描述:方向盘轻微跑偏。

原告认为被告未告知所购车辆为事故车,遂与被告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1、撤销《车辆交易合同》;2、返还原告购车款313000元3、赔偿因欺诈而产生的三倍购车款939000元,等等。

被告辩称:

一、从二手车应用软件公示的信息以及原告对车辆的使用情况看,在车辆报告中对车辆的情况进行了详尽的记载:例如载明了车辆发动机、变速箱、翼子板、保险杠的维修情况,并且对于车辆的部件维修、事故情况、非重要维修历史等信息都有全面记载。由此可推断,原告通过公布的信息对车辆的所有车况信息知情,并且原告正是看中案涉车辆为改装车才购买。

二、原告会同专业人士验车,知悉车辆情况,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罗”是专业人士,是陪同原告一起购车,负责车况。在整个买卖过程中,原告与“罗”一起检查了车辆的基本情况,将车顶起来查看过底盘,并将车开往上海,验车完毕后办理车辆提档手续。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首先,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合同中已明确签订合同时即表示对车的质量及手续情况的认可。

其次,在原告的朋友“罗”与被告麻舜涛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知,“罗”系原告找来与被告谈价的从事二手车行的朋友,在合同签订前,原告的朋友“罗”已通过网络了解了车况信息,并以此作为谈价的条件,“罗”表示原告曾向其购过几辆二手车,综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曾经购买过二手车的消费者,且在有二手车交易经验朋友的陪同下进行验车,并在车辆年限较长的情况下,签订了认可车况的合同,可以认定原告系对车况了解后方进行购买。

法院认定被告在售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以被告签订合同时未告知交易车辆为事故车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交易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停车费、车辆检测费用,以及要求按售价的三倍予以赔偿,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8)浙1102民初6699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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