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经鉴定是泡水车,但法院判决只能退车,不能三倍赔偿

 

案情:

2017年7月,原告刘某某经朋友介绍,向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奥迪牌小型轿车,车款合计326000元。车辆行驶约一个月左右,即无法正常启动。在车辆维修时,被告知可能为泡水车。2018年1月9日,原告至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的泡水痕迹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车确为泡水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撤销买卖合同;二、退还刘猛车款326000元,并赔付三倍车款计978000元等。

被告辩称:

并不知晓涉案车辆泡水情况,不存在原告所称的隐瞒、欺诈等情形。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只能认定涉案车辆曾发生过泡水事故,但具体泡水时间不清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泡水事故发生在2017年3月3日至同年8月4日期间即被告使用涉案车辆期间,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明知或应当知道该泡水事故。

另外二手车销售经营者是指以收购、销售二手车为业的经营者,被告并非以二手车销售经营者的身份与原告进行交易,故《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的,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被告,不能苛求被告履行上述规定中的全面核查、检测义务。

且根据日常经验,购买二手车,除对品牌、颜色等外观进行挑选外,买车人更关注的应当是车辆公里数、是否出过事故、维修记录等情况,这也是与购买新车的区别所在。原告作为买受方,购买品牌定位较高,价格也不算便宜的车辆,应当积极通过各方渠道了解车辆的事故记录、维修记录,在接受车辆时应当仔细检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而非将验车的责任全交给出卖人。

总之,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被告故意将一辆泡水车出售或居间出售给刘猛,原告主张被告在涉案车辆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本院难以支持。

现依据鉴定结论,涉案车辆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和安全隐患,不具备正常使用价值,双方成交的本意也非泡水车,故刘猛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依法可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车退款及赔偿相应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口头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297855元,同时原告返还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未支持原告三倍赔偿的要求。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浙0212民初9507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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