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维权败诉,只因被告不是二手车经营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案情:

原告卢某某经朋友与被告金某某,于2020年4月4日签订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购买五菱宏光二手车一辆,车辆价款为26500元,约定“保证无事故、无火烧、无泡水”。原告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排气管噪音非常大,维修人员发现车辆大梁有明显大修的痕迹。2020年5月3日,原告对车辆保养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该车辆在4S店的最后一条保养记录显示车辆保养时间为2017年5月3日,车辆里程数为44000公里,但该车B柱上贴着的车辆保养记录为2019年1月1日,车辆公里数为45396公里,由此可见该车辆的里程表明显被篡改过。原告又向该车辆的投保公司查询车险的出险情况,保险公司告知该车辆在2015年10月21日曾出险理赔8920元。

由此可以看出,被告销售给原告的车辆明显为重大事故车,同时被告恶意篡改了车辆的实际里程数,已经构成欺诈。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2、按购车价三倍赔偿原告共计79500元;等等。

被告辩称

被告金某某辩称,一朋友说有个客户想出卖一台五菱牌面包车,问被告是否能找到下家,刚好被告另一朋友讲过有个客户想购买一台工具面包车,这个时候被告看到了赚取差价的机会。于是被告先找到卖家,通过交流得知,本案诉争车辆原车主为陈某某。被告因此前尚未做过二手车的生意。因为原车主人不在金华,无法与原告签订合同,所以被告以自身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合同,但明确说明了车辆是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在签订合同时,因被告不清楚车辆发生过事故的事实,原车主一方也尚未告知事故的情况(这里面也有原车主一方也不知情的原因),被告认为车辆没有问题,所以在合同上写下了“保证无事故”的条款。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并未系涉案车辆的车主,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应是受人之托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更符合客观实际。涉案车辆发生事故时登记的车主系陈某某的前任车主蔡某某,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某是否知晓涉案车辆曾发生过事故,或者陈某某是否告诉了被告涉案车辆曾发生事故,且原告取得车辆后经年检合格,可认定被告没有欺诈原告的故意,也没有诱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同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专业从事二手车经营,被告应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故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3民初1729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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