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二手车发现调表却没三倍赔偿?法院认为:原告未证明是被告调表或故意隐瞒

 

案情:

2018年1月1日,原告某某与在某某旧机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车辆买卖合同》。购买了一辆大众CC汽车,车价为138000元。后原告发现该车辆曾发生多起事故,该车的后备箱是发生事故后重新焊接上去的,且车辆的里程表读数也被调低了。原告据此认为该车辆系事故车,被告公司隐瞒了该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返还其购车款、保险费用合计143261.3元;并支付三倍购车赔偿款414000元。

被告辩称:

原告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涉案车辆经历重大事故。从《车辆销售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可见买方对车子的情况全部都了解,协议的第七条也约定车辆是没有泡水和火烧、没有其他事故。

庭审中,询问了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告知后备箱焊接时间无法鉴定,里程表是否调校可以由4S店进行检测,故进行司法鉴定没有实质意义。司法技术部门对鉴定申请作了退案处理。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何为“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被告并不存在上述欺诈情形。

本案中,对案涉车辆后备箱有无焊接及焊接时间、里程表的调校时间在发起鉴定程序后均被鉴定机构告知无法鉴定。

对于里程表是否存在调校的问题,经本院向4S店进行询问,可知2012年12月11日该车进厂保养时表显里程数已经为45200公里,到2013年10月12日因事故进厂时,表显里程数却变成15000公里,在案涉车辆已经行驶约十个月之后,车辆里程数被人为调低了。鉴于该车在被告经手前行驶里程已经被调低约3万公里,加上10个月内的正常行驶里程数,有理由相信现在案涉车辆表显里程数和实际里程数之间的差额约38000公里是在2013年10月12日之前调低的。

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宝日公司调校了案涉车辆里程表,也未能证明被告在出售案涉车辆时明知里程表被调校但故意隐瞒了该事实,故被告不构成欺诈,莫伟、奚小青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案涉车辆存在里程表的调校亦是事实,该情况属于重大的质量瑕疵,被告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商,在回收二手车时对于车辆是否存在里程表调校具备更强的识别能力和更高的注意义务,由于其疏忽大意未能发现该质量瑕疵,致使买受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原告主张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并由宝日公司返还购车款138000元,是在行使合同解除权,该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车辆销售协议》。被告返还购车款、保险费用合计143261.3元。但不用承担三倍车款的赔偿责任。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2民初219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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