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二手车商败诉,因泡水车的泡水时间无法鉴定

 

案情: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了一份《二手车交易合同》,购买一辆奔驰牌小轿车,成交价58万元,定金38万元;车辆交付时间为2018年9月29日16时00分。双方在合同中第六条补充约定“甲方承诺该车无事故、无泡水、手续齐全、无纠纷,可正常过户到乙方名下。以看车为准,不得以事故、泡水退车。”胡某某于2018年9月29日支付给陈某某38万元,陈某某也于当日将车辆交付给胡某某。

2018年10月23日,胡某某以涉案车辆系泡水车为由要求退车,双方为此引起争议,胡振福遂于2018年11月1日以上述诉讼请求诉至本院,要求撤销《二手车交易合同》;返还给购车定金38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14万元。

被告辩称,

在合同书上明确载明“以现车为准,不得以事故、泡水退车”,其当时就己经在这句话上摁了手印。胡某某没有证据证明案涉车辆是泡水车,其提交的所谓鉴定报告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胡某某将车辆提交检测时间是2018年10月23日,就算检测结果为泡水车,距离2018年9月29日其交付给胡某某车辆已有近一个月,无法确认泡水在交付前形成的。最后,无法排除胡某某使用过程中导致的泡水。第五,胡某某实际使用该车辆,而且车辆并没有任何问题。

被告向法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并支付购车尾款20万元;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58000元;

经审理,

原告胡某某提供的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出具的《车辆检测评估报告》,检测方署名为“某鉴定中心”,加盖印章却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检测业务专用章”,无论是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还是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均不具有法定鉴定资质。因此,该证据不具有证明资格,不具有证明力。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胡某某于2019年4月3日的司法鉴定申请,拟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进行司法技术鉴定,但因缺乏能对车辆进行浸泡检测及浸泡产生的时间进行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故于2019年6月27日依法予以撤销对此案的鉴定。

法院认为,

2018年9月29日签订合同之后,陈某某当日即将涉案车辆交付给胡某某使用,胡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才提出涉案车辆系泡水车。胡某某所提供的录音中,陈某某也没有明确承认涉案车辆在其交付之前已是泡水车。况且,涉案车辆在胡某某保管期间于2019年2月8日因驾驶员刘某某饮酒驾驶涉案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而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可进一步说明该车辆是可正常使用。综上,胡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车辆在交付前已被水浸泡。

胡某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车辆在交付前就是泡水车,故其本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退车的诉讼请求。原告胡某某应再支付给陈某某购车款余款20万元(已付的38万元已折抵),违约金58000元。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仙游县人民法院(2018)闽0322民初2398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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