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用了2年多才发现隐瞒事故被骗,退车时是否要算使用费或折旧费?如何计算?

 

案情:

原告陈某某在2012年8月17日,与某4S店签订了《二手车协议》,购买了一辆试驾车,价格为47万元。2014年4月,续保时发现该车在2012年7月2日发生过事故,并在2013年11月28日进行了理赔。故认为4S店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撤销的《二手车协议》;返还原告购车款47万元,并赔偿1410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未能证明其已就涉案车辆出险事实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被告的欺诈行为致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二手车协议》,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销售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合同撤销后,被告应返还原告购车款,庭审中原告同意参照车辆损失保险全损理赔的月折旧率0.6%(日折旧率为0.02%)计算折旧费[即470000元-(470000元×0.02%×2012年8月17日起至原告陈志红实际退车日止的天数)],故该折旧费应从470000元购车款中扣除。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2012年8月17日签订的《二手车协议》。4S店退还原告扣除车辆折旧费后的购车款[即470000元-(470000元×0.02%×2012年8月17日起至原告实际退车日止的天数)]。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4)甬镇商初字第109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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