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8月30日,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将一辆宝马Z4卖给原告,成交价为295000元。2019年4月18日,原告驾驶该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在维修车辆过程中,原告意外发现该车在2014年1月11日在104国道因碰撞发生一次重大事故,换件总金额高达103471元。更换部件包括发动机盖、前后挡风玻璃、车顶盖、车顶壳、车门玻璃、侧窗玻璃、密封件、仪表台等26个项目。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二手车市场经营户,销售车辆是故意隐瞒信息,隐瞒车辆有过重大事故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欺诈。请求判令退还购车款295000元;赔偿因欺诈原告而应承担的三倍购车款885000元的赔偿金。
被告辩称,
被告与原告非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原告要求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系个人,非经营者身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系二手车过户所需的必要材料,二手车交易均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发票,发票卖方也系被告个人。
案涉车辆系原告带着车辆专业人员现场看车后签订的,在此过程中,被告查询了车辆的4S店维修保养记录及在第三方平台查询记录,故被告当时让女儿明确告知原告车辆发生过碰撞,不放心可自行检测。第三方平台及4S店的维修保养记录均是公开可查的,被告无理由进行隐瞒。《车辆转让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车辆一切好坏由原告方自负,被告方不负任何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
案涉车辆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原、被告亦均以个人名义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故原告主张被告在案涉车辆交易时应认定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本院不予采纳。
案涉车辆于2014年2月19日发生金额为103471元的维修事项,该维修事项可通过公共平台查询得知,《车辆转让协议》中明确载明原告对车况认可并确认,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案涉车辆交易过程中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张被告在案涉车辆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本院亦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手车退车网”节选自: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7797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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